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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就业
试用期内辞职改派的问题
来源:响石潭 日期:2010-07-06 08:24:49 标签:成都中医药大学

毕业生试用期内辞职的一些问题

  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如果要调整单位(辞职),在调整单位手续办理时的两种途径:

  其一:毕业生到单位正式报到后,一般一个月内单位应为其办理“四金”及落户手续,并为毕业生办理《劳动手册》。毕业生落户和取得《劳动手册》后,如果要调整单位,按照社会在职人员处理,不必经过学校改派(现在称为“就业方案调整”)。

  其二: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如果尚未办理落户手续,尚未取得《劳动手册》,此时如果调整单位,必须到学校办理就业方案调整。

  试用期是和劳动合同紧密相关的一个期限,在试用期内辞职,不必承担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违约条款,但必须支付单位在招收录用毕业生时为其支付的费用(譬如培养费等)。

  如果在试用期内辞职,又必须经过学校改派,学校受理改派的首要条件是毕业生必须取得原录用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公函;并且,改派牵涉到户口和档案的调整,这些都要经过原单位。因此,如果在试用期内辞职,和单位关系没有处理好,相信在手续办理中会有许多不便。

关于试用期的一些政策规定

  以下是从《劳动法》和相应劳动法规中摘抄的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19.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再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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