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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政策
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来源:响石潭 日期:2009-12-23 23:27:05 标签:政策
2.试点医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试点三级医院应为地市级及以上三级医院;

(2)对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有较高积极性;

(3)医院管理水平较高,前期有临床路径或病种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优先;

(4)有较好的专业基础,在当地综合实力较强且具有代表性;

(5)满足承担试点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试点专业的遴选办法和遴选原则。

1.在卫生部制定的22个专业112个病种临床路径的范围内,综合医院选择至少2个专业作为试点专业,专科医院按照专科特色确定试点专业。

2.确保50家试点医院能够涵盖全部22专业112个病种。

3.确保50家试点医院的试点专业有一定样本量,具有统计学意义。

4.试点专业科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试点专业科室对于开展试点工作有较高积极性;

(2)试点专业科室管理水平较高,有开展临床路径或病种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或曾开展相关研究;

(3)试点专业科室医疗服务水平应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专科医院选择的试点专业应与本院专科特色相符;

(4)试点专业科室满足承担试点工作所需其他条件。

五、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自2009年12月始,至2011年12月结束。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试点启动阶段(2009年12月)。

1.印发试点方案。

2.各试点省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试点医院名单和各试点医院拟承担临床路径试点专业报卫生部审定。

3.卫生部召开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会议和培训会。

4.各试点省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试点医院制订具体试点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月-2011年10月)。

1.各试点省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试点医院开展试点工作。

2.各试点医院每月组织对本院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3.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各试点医院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定期召开本省(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会,就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研讨,交流经验。

4.卫生部不定期对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每半年组织对各试点医院上报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三)实施中期评估(2010年10月-11月)。

1.各试点医院对本院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中期总结,并于2010年10月中旬将总结材料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

2.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召开本省(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中期总结会,对本省(市)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中期总结评估,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中期总结评估材料报卫生部。

3.卫生部组织对各省(市)及各试点医院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中期督导检查和评估。

(四)试点工作评估总结(2011年11月-12月)。

2011年12月31日前,卫生部对各试点单位临床路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和总结,组织召开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宣传、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同时,研究部署下步临床路径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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