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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就业
就业协议中的考研问题以及注意事项
来源:响石潭 日期:2009-12-04 06:41:05 标签:就业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那些问题?
 
  (1)要认真地了解和掌握国家和省、市的就业政策和学校的就业规定。政策和规定是指引毕业生择业的方向,可以规定毕业生择业的行为,毕业生从中可了解到其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或者怎样去做。例如我省规定:“按国家计划招生的毕业生自主择业,按定向、联合办学计划招生的毕业生按合同或招生时的协议就业”。根据这条规定,毕业生首先应该清楚自己是哪种培养方式的毕业生、自己择业的方向才能明确。在实践中,有些毕业生只要单位好,不管政策是否允许,就签订了就业协议,结果学校在办理的协议书签证时不能通过。

  (2)慎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制订就业方案的主要依据,要求其手续必须完备。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要认真阅读协议书中的全部条款,特别是要清楚用人单位提出的附加条款,并了解清楚条款的内容和含义,同时还要学会运用条款和掌握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步骤。特别要了解用人单位有无独立的用人权,以及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和部门是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独立的用人权,除了用人单位盖章外,还必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否则,由于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不认可,就不能纳入就业方案,所签就业协议书不能生效。

  (3)毕业生要注意所约定的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目前高校毕业生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统一印刷的,由于地区的不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差异和各自情况的不同。协议中不可能规定的很全面、详细,许多内容要靠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但是,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进行约定的时候要注意:约定的条件是否合理;约定的条款毕业生本人能否承受(例如对于违约问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惩罚违约的毕业生,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使学生难以承受);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备注条款,必须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签字,否则当发生争议时,备注条款很难发生作用。

  (4)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实行其监督和管理职责,并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对毕业生流向实施必要的调控,所以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必须在有关政策和规定范围内进行。

  (5)对于自己的切身利益应在协议中予以说明。如是否允许考研,工作合同期限,见习期和转正后的报酬,是否按国家规定为自己缴纳有关保险等。

  (6)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一定要将协议书交学校审核,并由学校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后纳入学校的建议就业方案,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协议因无校方的意见、签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被录取为研究生、本科生或国家公务员算不算违约?如何办理手续?

  学校应鼓励毕业生考取研究生或专科升本科,和报考国家公务员,如果签订就业协议时注明了“如录取研究生或本科生则就业协议无效”或“如录取公务员则本协议无效”,不属于违约。但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当初签订就业协议时未声明本人正准备考研究生(或考本科),或已报考公务员,或未在备注栏中注明“如录取研究生或本科生”则本协议无效”或“如考取国家公务员则本协议无效”等内容,则属于毕业生违约,用人单位可以向毕业生收取违约金,并向学校出具同意读研究生、本科生或考取公务员函,方可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

  具体办理手续和程序如下:

  (1)原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证明;

  (2)研究生或本科生录取通知书或公务员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3)本人申请报告,并附上毕业生所在院(系)意见。
 
  毕业生将以上材料包给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即可。被录用公务员的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再与招录公务员单位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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