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疾病所指的范围有哪些?
答: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按病种分为下列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依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见附件):
第一类: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
第二类: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不全;3、肾病综合症;4、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5、慢性白血病;6、再生障碍性贫血;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8、系统性红斑狼疮;9、血友病(限学生儿童)。
第三类: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3、类风湿关节炎;4、高血压;5、肺结核;6、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7、糖尿病;8、帕金森氏症;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0、精神疾病:焦虑症、强迫症。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54号令)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5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新增部分病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将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成人)、干燥综合症、硬皮病等4种疾病纳入《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中的第三类病种进行管理,具体的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按本通知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