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盲,可悲之处就是一边乐此不疲的做着社区居民的健康管理,一边傻乎乎的违法义诊。

上周二、三在少城街道办事处开展残疾人签约。这项签约是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号)文件精神,按照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全省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好基层签约服务优势,不断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残疾人的比例,由青羊区卫计局组织的为青羊区残疾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签约过程中先后遇到城管、医政、卫生执法等部门的检查,其中城管要求不能将桌子摆放到盲道上,要退到盲道以内。无奈少城街道办残联的地方太小,而参加的残疾人有几百人,于是我们只好站在路边给残疾人签约。由于签约过程中涉及到给残疾人测血压,听心肺等工作,涉及到了医疗服务,因此义诊和卫生执法过来检查,发现我们没有就此次义诊到医政科以及执法大队备案,要求必须在中午12点搬走。

响石潭 响石潭

瞬间变得非常尴尬。因为我们的签约是不合法的,至少流程上是不对的。按我的理解我们是签约服务,涉及到签约中的一些基本体检而已,但是按照执法大队的说法,只要有测血压等服务,就是义诊。没办法,只好让中心医务科同事急忙填好申请表到各个部门盖章。这周六,中医药法颁布,我们是在中心门口摆点进行义诊的,但是同样被城管驱赶,原因是不能摆在大街上,必须有相关手续。

说实话,内心是无比的抑郁,家庭医生的工作为何这么多的阻挠呢?但事后想想也是,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相关制度规定,不就是满大街的义诊了,这似乎也不妥啊。核心还是自己法律知识的空白,于是急忙恶补关于义诊备案的各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的规定,凡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

医疗机构在县(区、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义诊活动,应向所在地的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义诊组织单位应当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二、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合法资质证明材料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用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三、参加义诊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参加义诊的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五、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各医疗单位未取得《义诊活动备案书》,不得开展义诊活动。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得开展义诊活动。取得《义诊活动备案书》的单位,应当按照备案的事项开展义诊活动。

对于超出批准备案的事项开展义诊活动的,借义诊、免费诊断、免费治疗、免费使用等名义推销药品(包括医院制剂)、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以及其他商品的,义诊中开展医学检查、检验、诊断、处方、手术、治疗等诊疗活动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义诊活动;同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以及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我们今后的相关义诊等工作必须提前备案。无知无畏,需要多学习。